最高法明确禁带酒水属霸王条款

    来源: 发布时间 2014-02-20 13:12 编辑:系统抓取
      京华时报讯(记者孙思娅)昨天记者获悉,在餐饮业“霸王条款”的问题上,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明确,餐饮行业中的“禁止自带酒水”“包间设置最低消费”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,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“霸王条款”无效。

      最高法作定性回应

      对“禁止自带酒水”等餐饮业“霸王条款”,长期以来消费者意见很大。去年12月,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“禁止自带酒水”“包间最低消费”“消毒餐具另收费”等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。而某些餐饮行业组织对餐饮业“霸王条款”持维护态度。

      今年1月9日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其中第十六条规定:“食品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,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。

      对于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、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,最高法在对《中国消费报》的采访回函中表示,“餐饮行业中的‘禁止自带酒水’‘包间设置最低消费’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,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,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。

      可依据消保法维权

      最高法同时表示,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。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消费者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都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,可以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而不能适用《规定》。

      最高法指出,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      “禁止自带酒水”“包间设置最低消费”,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,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属于“霸王条款”。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,请求人民法院确认“霸王条款”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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